第三十一条

有效

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合理、安全使用建筑和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隐患或者风险排除措施,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普查以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