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合理、安全使用建筑和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隐患或者风险排除措施,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普查以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