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一)按照优秀历史建筑具体保护要求和普查提出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二)保障建筑安全,确保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隐患或者风险排除措施,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普查以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