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实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优秀历史建筑属于直管公有房屋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