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和风貌保护街坊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和风貌保护街坊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