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