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第十三条有效依法确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