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