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