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标志。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管理部门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