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管理部门推荐保护对象。
历史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域居民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当将保护对象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