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的确定第十条有效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五)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