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

(五)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