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