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本市的出租汽车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汽车的数量、停车场(库)、营业站和调度网络等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