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