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