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复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