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