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须自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备案。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