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从事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须自聘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备案。

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聘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