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