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有效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