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有效

当事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