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出售人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要求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