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