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