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七条有效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以下简称刑释解矫)前三十日,将有关信息通知区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告知其家属将其接回;对有特殊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刑满释放人员,应当帮助其返回居住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