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矫后,其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关心,及时了解其生活、就业等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