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六条有效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监管场所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机制,了解服刑人员情况。监管场所应当自接收服刑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