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监管场所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机制,了解服刑人员情况。

监管场所应当自接收服刑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