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帮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乡镇、街道司法行政机构具体承担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