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促进就业有关规定,做好刑释解矫人员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刑释解矫人员就业不受歧视,鼓励企业接收刑释解矫人员就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