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第十条有效教育等部门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矫人员,依法做好指导、帮助其就学的有关工作。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刑释解矫人员,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