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或者擅自撤销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