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记载消防档案内容不规范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在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