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二条有效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经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未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