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经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未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