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