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有效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携带、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者在邮品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擅自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居民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容器,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