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六条有效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学校、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已经建成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设施或者储存场所周边,在国家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得建造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