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对下列情形,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消防规划,制定方案予以解决:

(一)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二)严重影响城乡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码头及其他重大危险源。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