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并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