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长三角等区域省、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沟通协调机制,构建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和统一监管规则,强化政务服务、执法工作协同,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