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长三角等区域省、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沟通协调机制,构建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和统一监管规则,强化政务服务、执法工作协同,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