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