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和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培养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鼓励业主规约、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对文明乘坐电梯的行为规范作出约定。
鼓励职业院校、电梯企业开展电梯修理、维护保养人员技能培训,建立实习基地,培养专业化人才。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