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的电梯实施统一的智慧监管,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智能化管理,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学校、医院、公园、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公共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