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下列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增加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频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

(二)多次发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