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二)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三)应及时详细记录对电梯故障处置、配件维修更换等情况;

(四)发现电梯超过检验检测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