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单位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资质资格、持证人员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