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电梯;

(二)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乘坐电梯;

(三)使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摩托车等带电瓶的交通工具;

(四)在电梯内打闹、蹦跳、敲打等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损坏电梯操作按键、标识标志、报警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用人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制止;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