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焦化、化工等建设项目;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经营性场所实际营业区域出入口距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五)新建高压电线、油气长输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七)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应当大于三百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应当大于八十米;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