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日照,不得破坏学校环境和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